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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873年Bradwell诉伊利诺亚州案{6}(P455—457) 中,1869年,Bradwell通过律师资格考试后申请成为伊利诺亚州律师协会成员,却因性别原因(女性)遭到了该州最高法院的拒绝。

更进一步说,这种理解乃是立足于实证主义的立场之上,以成文宪法规定的宪法权利体系为中心,或为运转中轴,它将宪法权利运行片面地理解为从静态到动态、从规范到现实、从价值构想到价值实现的单向度过程,忽视了动态宪法运行对于静态宪法规范、现实宪法对于成文宪法、价值实现对于价值预设的反向影响。一方面,宪法义务,与宪法权利一样,均是宪法价值的规范载体,而且,较之于宪法权利,宪法义务更能彰显作为共同体立基之本的普遍道德与作为宪法灵魂的宪法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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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价值层面而言,人的生存和发展是宪法权利体系得以建构的根本性法则,因而升华为宪法的根本价值,就此,宪法作为人权保障之法获得了价值确证。第三,宪法权利体系理论,尝试着建构普适性与中国特殊性相结合的中国宪法权利理论,并以此指引着中国宪法权利体系的完善。国际人权公约确立了一个以普适性人权标准为内核,涉及人类生活整体生活,以全球宪法性文件为载体,拥有系统组织结构及运作程序的全球性人权体制。参见秦奥蕾:《基本权利体系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0页。而对于成文宪法未列举权利而言,宪法权利体系结构的优良与否,决定了它能否依据已列举权利及各自之间的逻辑联系形成有力的基础,从而能够推导出符合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新权利。

宪法权利体系的结构是对组成宪法权利体系的要素,也即宪法权利及其相互联系的具体描述。因此,宪法权利体系结构是宪法未列举权利连接已列举权利的主要管道。参与意味着充分地、真正地享有各项政治权利,意味着各级政府要创造条件保证人人有权参与到国家计划、政策、法律的制定、实施和监督中来。

人权本位方针指导下的发展计划全面地看待其面临的环境,如家庭、社区、市民社会以及地方和国家当局,全面考虑决定那些制度之间的关系及其导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社会、政治和法律框架。此后,联合国机构在它们的发展合作计划中相继采纳了人权本位方针。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的发展与人权保障还存在一些不足。(5)使民主过程制度化。

[15] 薛波主编:《元照英美法词典》,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77页。(4)当向某些必须以其他利益攸关者受损为代价的某些群体提供支助时,特别是在后冲突方案(post-conflict scenarios)中,必须把暴力冲突的危险这个要素考虑到后果中去,必须尽可能地安置好其他群体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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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国际人权公约规定的原则和标准应当指导所有领域的发展合作和计划,并贯穿计划的各个阶段。协调有关各方创造条件,争取早日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签署和批准《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和《保护所有迁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例如城乡居民的不平等,不同地区高考录取的不平等,企业职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事业单位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的不平等,等等。阿玛蒂亚·森在《贫困与饥荒》中首先使用了交换权利本位方针(exchange entitlement based approach)的概念,[6]并将交换权利本位方针作为分析贫困以及更为具体的饥荒问题的方法。

[15] 关于权利(right)本质的资格说,将权利解释为资格(entitlement),例如英国法学家米尔恩即认为权利概念之要义是资格[16]。(2)通过寻求参与性过程的共识以加强社会凝聚力,集中援助被排斥的和最边缘化的群体。引用请以正式发表版本为准。[7] 参见[印]阿马蒂亚·森著:《贫困与饥荒》,王宇、王文玉译,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6—7页。

它致力于分析发展的实质问题——不平等,并纠正阻碍发展进程的歧视性做法和不公正权力分配。[7]在市场经济中,一个人在将自己所拥有的商品转换成另一组商品的过程中能够获得的各种商品组合所构成的集合,阿玛蒂亚·森称之为这个人所拥有东西的交换权利(exchange entitl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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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明确国际人权公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明确将国际人权公约纳入我国法律体系的方式。违宪审查制度的意义、模式、技术,学者已多有论述,不必赘言。

  作者简介: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2006届博士毕业生。[12] 参见[印度]阿马蒂亚·森著:《以自由看待发展》,任赜、于真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译者序言,第3页。[8]根据权利本位方针,一个人避免生存危机的能力依赖于他的所有权以及他所面对的交换权利映射。国家人权联席会议制度远远不符合《巴黎原则》的标准,如何结合我国国情,选择适当的模式,有待学者和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进一步深入研究。  三、人权本位方针在我国实现的宪法路径 我国是一个负责任的发展中大国,截至目前,是惟一任满两届人权理事会成员的安理会常任理事国,批准和加入了25项国际人权公约,忠实的履行条约义务。相反,牢记人权,运用人权本位方针,发展计划和各方行为者则可以有效解决和管理冲突,使冲突保持在积极的、非暴力的状态,有助于创造对话空间,生成社会变革的动力:(1)在自始至终的参与性监督下,在采取任何重大政策新方案或计划之前,进行社会影响评估和危机分析。

[9]因此,阿玛蒂亚·森认为,在一个相对丰裕的社会,贫困和饥荒的原因不是资源的短缺和粮食的匮乏,而是贫困者和饥荒者缺乏获得资源和粮食的权利,或者说是因为他们的权利失败。因为按照西方传统的主流人权观念,只有公民和政治权利才属于法治意义上的自由和权利,属于真正的人权。

又分三部分,A. 一般计划适用。(6)增强个人和组织履行由地方、国家和国际法律、政策和计划中规定的义务的能力。

人权本位方针旨在既帮助参与制定急需的政策和立法框架,又确保在地方和国家层面上使参与性的民主过程制度化(包括培养家庭、社区、市民社会等建设性地参加相关论坛的能力)。联合国的人权文书统一使用right或human rights,联合国系统在接受阿玛蒂亚·森的交换权利本位方针的概念和方法时,顺理成章地采用了human rights-based approach的概念。

[20] The Human Rights-based Approach to Development Cooperation: Towards a Common Understanding among the United Nations Agencies (Second Inter-agency Workshop, Stamford,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May 2003). 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 On A Human rights-based Approach to Development Cooperation,AnnexⅡ,p35-37. [21] Office of the UN High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 On A Human rights-based Approach to Development Cooperation(HR/PUB/06/8),New York and Geneva,2006. [22] 本部分内容主要参考了Office of the UN High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 On A Human rights-based Approach to Development Cooperation,(HR/PUB/06/8)。人权本位方针是一个以国际人权标准为规范基础,以促进和保护人权为实践导向的人类发展进程的概念框架,包含五个原则或目标:参与、责任、免受歧视、赋权和联系人权标准,对促进发展具有重要价值。分析生存问题应当关注通过社会现有的合法手段支配社会财富的能力。它有助于解决诸如获得健康照顾或就学等问题上的儿童权利和父母之间的摩擦。

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长期以来我国强调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保障,而相对忽视对公民和政治权利的保障,在改革进程上就表现为政治体制改革相对于经济体制改革的严重滞后,这也是导致经济、社会、科技和文化体制改革难以深入,各种社会经济矛盾愈演愈烈的根源。我国政府应当采取多种宪法性举措,实现人权本位方针的发展。

应根据普遍的人权文件、公约以及其他国际上商定的目标、指标、规范或标准制定具体结果、提供服务和行为的标准。这五个原则或目标贯穿发展项目始终。

摘要:  人权本位方针是联合国机构在20世纪90年代末为实现人权主流化而提出的一个概念和方法,深受阿马蒂亚?森的交换权利本位方法的概念及其发展经济学理论的影响。[14] 也就是说,享有充分的权利和自由是个人发展的必要条件。

森的人权和自由观念与《世界人权宣言》所表达的观念是相一致的。[4] 联合国人权出版物编号:HR/PUB/06/12。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24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建成,特别是我国近年制定和实施两个《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中国的人权事业取得了巨大进步。第二部分,计划适用以及建议的方法论。

[10] 笔者认为,这里所谓的法治意义上的自由和权利应是指公民和政治权利,或曰第一代人权。1997年启动的联合国改革计划中,秘书长吁请联合国系统的所有机构在它们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各种活动和计划中使人权主流化

尽管没有放之四海皆准的统一做法,联合国各机构一致认为人权本位方针应当包含以下一些本质特征:第一,制定政策和计划时,其主要目标应当是为了实现人权。阿玛蒂亚·森在《贫困与饥荒》中首先使用了交换权利本位方针(exchange entitlement based approach)的概念,[6]并将交换权利本位方针作为分析贫困以及更为具体的饥荒问题的方法。

这些不平等导致农村居民、高等教育资源匮乏地区的青少年、企业职工的法律地位的低下以及由此而来的贫困,成为弱势群体和社会底层。协调有关各方创造条件,争取早日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签署和批准《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和《保护所有迁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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